(二十)完善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保障用地。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按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各市、县(区)的土地出让收益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分别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垃圾处理场(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一)完善绿色金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绿色信贷”的政策规定,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的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拟发放贷款的工矿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收费许可质押贷款,筹集城市污水管网和垃圾(含危险废物)收集、清运、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资金。建立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扶持性融资机制,积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技术升值潜力、经济效益明显以及当地产业链中不可或缺的成长型中小企业治理污染。
(二十二)扩展城市圈环保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家批准发行水环境专项治理债券,募集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资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使企业债券融资能用于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在内的市政项目综合开发。广泛接受圈内外各类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捐赠,对城市圈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提供资金及技术支持。扩大生态环境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争取国际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赠款,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类的企业。
五、完善城市圈环境保护保障体系
(二十三)完善区域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和决策机制。建立城市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综合决策和区域协调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责任,建立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城市圈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协调。建立城市和部门间的环境与发展双重协商制度,协调解决城市圈区域、流域之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建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和管理绩效考核机制,把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党政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严格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