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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分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市登记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探矿权审批管理,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提高勘查工作质量,降低勘查投资风险,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扩大勘查范围、变更勘查矿种)时,需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二、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的承担单位应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并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件1)的要求编制。
  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评审工作由市局勘查储量处负责组织,由北京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附件2)具体实施,并出具《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勘查矿种为地热的评审工作由市局地热处、勘查储量处负责组织。
  四、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自受理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至完成评审,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探矿权人应按照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探矿权人需要对勘查实施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向市局备案。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探矿权人应重新提交经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市局对是否准予备案组织审查。
  六、建立我市包括地质、矿产、遥感、物探、化探、探矿工程、水工环、经费预算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资信情况,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
  参与勘查实施方案评审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市局勘查储量处(地热处)及时向驻局纪检组报告评审情况,驻局监察处将对专家抽取及评审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七、探矿权人对勘查实施方案审查有异议的,市局可提出重审或另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审。
  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未按《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审查要求》及相关要求进行审查的,市局可提出重审。经重审或复审认定,承担评审工作的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审查累计达到三次的,不再由原评审实施单位承担勘查实施方案评审工作。市局不按要求组织审查,或没有正当理由拒不评审通过的,探矿权人可向国土资源部反映。
  八、各分局应严格依照勘查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勘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勘查实施方案施工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地热资源的勘查施工由市局地热处负责监督检查。
  九、探矿权延续申请项目,探矿权人应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办理延续申请手续。
  十、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标准文本及相关要求另行下发。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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