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确保我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评定工作相互衔接,经厦门市第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二、《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