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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二)用地划分及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四线(绿线、黄线、紫线、蓝线)规划控制要求;
  (三)各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地下空间开发的控制要求;
  (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安全设施及防灾避难场所的等级、规模等配套要求;
  (五)各级道路功能、走向、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建筑后退红线、地块主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场用地范围和位置,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以及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设置要求;
  (六)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和风格,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开敞空间等城市设计指引;
  (七)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八)规划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段的建设控制要求;
  (九)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等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四线控制范围、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等应当作为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控规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含图纸和分图则)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文本和图表内容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第十六条 城市的控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
  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大兴安岭行署备案。
  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准并备案。
  法定备案机关可指定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组织编制机关应确定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和相对固定的场所,对控规草案进行公告,并在规划地段的公共场所同时展示。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控规主要强制性内容和对周边利害关系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
  第十八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控规上报审批前,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及其论证处理情况等提交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或由政府组织的专家审查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控规草案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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