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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难度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册;国土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计算;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划缴和拨付,并设立资金专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发放;各县市区应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安排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查处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征地。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四条 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时,下列人员可纳入本实施办法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一)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服刑、劳教前符合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四)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
  (五)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
  第五条 土地征收和城中村改造安置时,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实施办法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一)历次征用土地中已转城安置或撤组改居的人员;
  (二)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四)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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