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严格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个人申请,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农用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量变化台帐,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帐;公安部门建立征地后居民台帐,并做好相关户籍管理工作。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为第一年龄段);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其来源包括:
(一)新征建设用地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基础设施和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暂保持不变);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
(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六)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付第二、三、四年龄段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