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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三、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
  (一)鼓励境内外资本到我市设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着力优化我市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环境,推动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在我市的聚集,拓宽我市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产业扶持资金为基础、创业投资为核心、各类社会投资共同参与的创业投资体系和机制。
  (二)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我市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参照《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可设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发展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母基金”的形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并建立创业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参股不控股的投资原则,参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该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三)发展股权投资类企业。支持和引导境内外投资者来株洲注册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市金融证券办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发展、备案和指导,在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的指导。
  四、加强债券、信托发行和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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