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债券融资渠道。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发行债券的后备企业的培育工作,支持他们通过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等方式,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引导鼓励经营稳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融资规模。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解决资金难题,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大力发展信托投资。支持信托投资公司开发证券投资类、产业发展类、基础设施类等信托产品,为城镇化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和支柱产业发展等提供融资服务。
(三)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等偿债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担保公司、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对市内企业发债予以担保。全面落实《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办发〔2010〕2号)精神,对为发行债券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补贴,给予发债成功的中小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一定的贴息。
(四)积极推进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引导我市高新园区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使之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积极推进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在深交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转板上市。同时,探索建立覆盖面广、监管有力的场外交易市场,发挥好创业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
五、提升证券期货机构综合竞争力,完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一)促进证券中介机构的发展。把证券中介机构作为我市发展金融服务业的重点,加强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在积极鼓励本地中介机构向外拓展业务的同时,积极引进境内外证券经营机构和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来我市设分支机构,更好地为我市资本市场发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积极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期货交易品种。培育和发展本地期货经营机构。督促我市期货经营机构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系统。吸引境内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大力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证券期货专业人才。鼓励我市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的功能。
(三)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完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信用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对中介机构开展信誉评价;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服务上市工作的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中介机构的信用意识和社会公信力,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及时通报,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治无序和恶性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