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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

  六、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相关优惠政策。
  (一)允许股权投资类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加大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力度。股权投资类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按50%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50%奖励。
  (三)加强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方向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市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支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拓展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
  (五)继续执行《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09〕11号)。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及省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税收返还、环评、房产及企业上市募集项目用地指标等方面优惠按《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株政发〔2009〕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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