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意见
(锦政发〔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林业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在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首要地位,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具有特殊地位。多年来,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的林业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林业在滨海新锦州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我市林业建设步伐,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辽委发〔2009〕1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林权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委“一纲五线”的战略部署,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以兴林富民为宗旨,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规范流转,深化林权改革,完善配套措施,发展林业产业,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植树造林,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实施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科教兴林、依法治林为支撑,以加大投入为保障,优化林业发展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增长、林业经济发展、林农收入增加、自然灾害逐步减少、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
(二)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要求,对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尽快确权到户。对已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公示等程序,稳妥核发林权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处林地纠纷,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林业、信访、监察、农业、法制、土地、公安、法院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县级林权纠纷调处仲裁委员会,逐步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全面完成林改任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和规范林改合同管理,完善、健全林改档案,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实行纸质、电子档案双建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