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规范的林地林木流转制度。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多种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加强林权流转的合同管理,建立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造册和监管的长效机制。集体林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经发包方同意或登记备案,并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林权证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流转,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收益要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发展林业以及其他公益事业。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森林资源流转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林权流转的指导,以林业服务中心为平台,搞好产权交易服务,促进林权有序流转,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制度。依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以村(少林地区以乡)、林业合作经营组织或私营林场(100公顷以上)为单位,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合理核定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和完善采伐限额分配办法,采伐限额的分配实行县、乡、村3级公示制。进一步放活商品林特别是人工商品林经营,取消消耗类型和出材量控制,对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在1个编限期内,年采伐限额允许结转使用。农民采伐自留山林木不受采伐方式和林龄限制;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采伐,可简易设计,核发采伐证,免收育林基金;农民在4旁栽植的零星树木,面积不足1亩,没纳入小班管理,按非林地处理,自主经营,可简易设计,核发采伐证;已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其林木采伐按照退耕还林法规和政策管理。鼓励发展工业原料林,所需采伐限额应优先保证。对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于生态环境较稳定的一般风沙区、立地条件较好且采用速生树种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渠林,可比照一般用材林标准进行经营利用。强化森林采伐更新措施,健全迹地更新制度。采伐迹地必须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并实行履约金制度,在规定时间没有完成更新,由林业部门组织更新,费用从履约金中支付。更新主体未按规定完成更新,停发该主体采伐证;对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停发该单位采伐证;乡镇连续2年未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暂停该乡镇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迹地更新工作管理,健全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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