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各市、县(市、区)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改造和验收准备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2011年4月,各设区市组织对辖区内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企业进行GSP验收工作;
4.2011年5月,省局组织对已验收通过的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抽查复核;
5.2011年6月,各县(市、区)组织对辖区内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GSP验收工作;
6.2011年7月,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已验收通过的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进行抽查复核;
7.2012年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分别对验收未通过需要整改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复验。
(六)实施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2012年3月1日,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各市、县(市、区)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七)报送实施工作总结。2010年12月底前、2011年6月底前和12月5日前,各设区市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工作总结报省局兽医处。2012年3月底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工作总结报省局兽医处(联系人:吴涛;联系电话:0311-85898882;公共邮箱:hbsy369@sina.com)。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兽药GSP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推进兽药GSP工作与兽药监管人员岗位设置、兽药市场日常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扩充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兽药监管人员队伍。要认真组织学习兽药GSP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兽药GSP的基本内容,严格落实兽药GSP的各项措施,切实把兽药GSP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认真检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增强实施兽药GSP实施工作的责任感,把实施兽药GSP涉及的有关工作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严把审查关,严格验收关,确保检查验收工作的质量。兽药GSP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工作中要恪尽职守,严格标准,不徇私情,公正廉洁,绝不能让验收工作流于形式,走了过场。
(三)广泛宣传,争取主动。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既要营造声势,更要注重实效。要在宣传广度和深度上下工夫,通过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对社会公众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的内容和要求,赢得兽药经营者的理解、支持和大力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