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统计部门是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搞好数据质量评估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加强对各地区、各行业服务业发展状况监测,为市政府规划服务业发展、考核服务业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县统计部门要建立服务业统计和核算制度,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及时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行业服务业调查。行业主管部门是服务业调查的实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管理行业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履行本部门的行业统计工作职责,推行全行业统计。要根据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配备与所承担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完善相应的统计制度,落实调查对象,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本行业数据质量检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详实准确。
各服务业调查对象要自觉如实上报统计资料。各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户)要自觉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要按照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保证服务业统计工作得到落实。
三、努力为服务业统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协调。市政府建立盐城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统计制度的执行和检查统计工作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市统计部门要成立服务业调查实施机构,具体牵头负责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加强基础建设,落实保障措施。要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够、经费不足等问题,努力改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条件,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部门要在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明确综合统计分管领导、职能处室和统计人员,确保领导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
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扎实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不断增强服务业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规范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事业单位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源头数据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