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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17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金融办《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金融办  二〇一〇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关于推动青海经济社会实现“绿色发展”的总体部署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青政〔2010〕33号)精神,促进全省金融业绿色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绿色金融指金融机构以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环境资源为中心,投融资决策以与环境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为出发点,经营活动以生态环境的保护及环境污染的治理为引导,通过对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当前,发展绿色金融正在成为国际趋势。各地区、各部门和金融系统要充分认识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是我省进入经济加速发展、产业加快转型的关键阶段,实现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的重要战略选择。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不仅能够有效推动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扩大市场需求、满足新增就业,实现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有机结合,更重要的是推动我省经济实现绿色发展的必然途径。

  二、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中发〔2010〕5号)、《国务院关于支持青海等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34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等精神,牢固树立绿色金融的理念,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的优势,按照“四区两带一线”的经济战略布局,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发展体系为目标,努力把我省打造成循环经济的实验区、低碳经济的重点区、绿色经济的繁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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