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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促进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重点推进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内格尔木、德令哈、乌兰、大柴旦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努力提升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甘河工业园、东川工业园、南川工业园的科技水平,促进产业集聚。深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技术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含量。

  (六)支持生态农牧业发展。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支农、惠农、助农政策,简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积极支持以农村绿化、山体修复、水利保护为重点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支持以保障粮食安全、降低农业生态损耗、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基地开发与建设。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技项目,培育名优品牌。大力助推河湟地区特色农牧业发展规划和“百里长廊”建设,推进黄河谷地百万亩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集中连片推进设施农业。支持特色优势农畜产品产业带和全国重要油菜、马铃薯种植基地建设。

  四、发挥绿色金融杠杆作用,推进节能减排升级

  (一)强化环保政策调控。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以强化环保政策为基础和引导,以大力推动绿色发展为方向,推动金融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有机融合,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和监管引导,以环境保护作为实行差别化金融政策的基础,强化绿色金融理念,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二)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节能减排的促进作用,限制污染类企业的建设与发展,大力支持能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快速发展,积极鼓励节能环保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进一步减少经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消耗与破坏。发挥绿色金融杠杆作用,督促企业严格实施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企业尽快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标准。

  (三)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完善金融业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严格限制污染企业和高耗能落后产业和产能向我省转移。对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要停止融资支持。实行严格的事后监测制度,对项目投产营运后环保不达标且未限期整改的,要禁止发放新增贷款。

  五、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支持绿色经济加快发展

  (一)健全绿色金融组织体系。积极引入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来青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引导和鼓励各类产权交易机构来青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各类创业投资基金和产业基金的设立,积极推进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快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牧区金融网点和服务覆盖率,繁荣我省金融市场。加快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运行机制的建设,拓宽绿色金融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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