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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关于支持绿色金融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促进绿色环保项目投入。加大对绿色环保项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企业的支持,继续实行有保有压的信贷政策措施,积极申请国际援助贷款支持,吸引异地绿色信贷资金支持我省科技创新、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新型绿色工业化项目。

  (三)优化绿色信贷产品供给。积极研发适合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能源效率贷款、节能减排专项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加强绿色信贷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通过贷款、理财、担保、租赁、信托、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应收账款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积极开拓绿色金融市场,扩大融资来源。积极开展金融支农创新活动,开发适合“三农”特点的新型绿色金融支农产品。

  (四)研究创新绿色保险产品。针对我省绿色金融发展实际,积极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潜在环境污染提供风险保障,加大对企业防范污染事故的指导,合理确定保费费率。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调研工作力度,推出适合我省绿色经济发展需要的绿色保险产品。

  (五)积极研发绿色证券产品。大力支持符合绿色发展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环保类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充分发挥其再融资功能。支持环保企业进一步利用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发行绿色企业债券、绿色金融债券融资。推动设立青海省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或项目新增设备和技术改造投资。

  (六)大力改善绿色金融服务。对循环利用、节能降耗企业要减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信贷审批、保险理赔、证券融资效率,满足高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能耗和环保达标的制造业等各类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通过为企业提供包括融资规划、支付结算、保值避险、咨询理财和财务顾问等方面的综合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实现融资,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强化绿色金融信用环境建设,保护金融资产安全

  (一)大力推进绿色信用。推进和完善金融信用环境建设,进一步完善绿色发展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生态县”、“信用村镇(乡)”、“信用社区”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二)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逃废金融债务行为、骗保骗赔行为,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非法发行股票及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资金流向的跟踪监管,加大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力度,引导并监督企业营造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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