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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省国资委企业来文限时办结的规定》、《山西省国资委服务承诺制》、《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省国资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首办负责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省属企业、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效率,按照省行政效能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晋效办函(2010)80号文件要求,我委联系实际,制定了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政务公开制、新闻发布制、重大投资项目跟踪服务制、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岗位责任制、公务员绩效考核制、部门首长问责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现将这些制度印发下去,请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直属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工作中不折不扣的加以贯彻执行。同时,请省属企业对上述制度执行情况切实加以监督。

  对此次集中制定的相关制度,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和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及时作出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推进我委省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省 国 资 委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省国资委首办负责制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政府机关良好形象,结合本委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国资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办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行首办负责制,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处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牢固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条 首办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来委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办责任人应当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处室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或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处、室或单位。经办处室、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办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办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对严格自觉遵守首办责任制度,积极主动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

  第六条 对违反首办责任制度,并经查实具有下列情节者,应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向办事人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首办人没有及时或没有在限期内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办理完结的;

  2、首办人没有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3、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没有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问题的或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

  4、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5、对自己所承担的职责不清、办事程序不熟悉、办事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6、对办事人提出的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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