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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省国资委企业来文限时办结的规定》、《山西省国资委服务承诺制》、《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省国资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的通知

  7、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不文明语言的;

  8、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或变向“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的。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来委机关咨询或办理业务,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清楚。

  第二条 服务对象或当事人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要一次性清楚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受理时限等;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要清楚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哪位同志办理。

  第三条 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来委办理本人职责范围内有关业务,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和受理时限。

  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如果当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作书面答复,对须补办的手续、材料和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书面答复格式由各部门根据具体业务自行制定,并存底备查。

  第五条 当事人按书面答复要求在受理时限内补齐手续和材料后,必须重新上报并出示书面答复材料,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六条 经办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经有效投诉或检查发现,视情节轻重予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省国资委企业来文限时办结的规定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服务企业,规范监管,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结合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及相关来文处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企业及相关来文送至办公室(党办)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室(党办)按照公文办理的规定在2日内提出拟办意见,经办公室主任签批后及时呈送有关委领导阅示。

  二、有关委领导阅示批转至各处室后,处长要及时批转至处室承办人。

  三、处室承办人自接到领导批办企业及相关来文的第二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阶段处理意见。

  第一阶段的处理方式可分为下列六种情况:

  (一)来文及所附材料齐全,完成处置初稿,报处长审核。

  (二)来文及所附材料齐全,但涉及事项重大或其它原因,需请示相关委领导,完成请示初稿,报处长审核。

  (三)来文及所附材料不全,书面通知企业及相关部门补充相关材料,完成书面通知初稿,报处长审核。

  (四)来文所请示事项不符合有关规定,不同意来文所请示意见的,要书面通知企业及相关部门,完成通知初稿,报处长审核。

  (五)需召集企业及相关部门开会讨论的事项,七日内由处长、分管主任主持召集企业及相关人员研究,会议之后拿出初步意见。

  (六)根据有关规定需上报省政府及有关机构的,完成上报文件的初稿,报处长审核。

  第二阶段的处理方式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第二条第二款请示事项,在委领导批复意见后,按委领导意见,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意见初稿,报处长审核。

  (二)第二条第三款在企业及相关部门补充齐全材料后,以最后一份材料上报日期为准,承办人员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初稿,报处长审核。

  (三)第二条第五款事项,会议研究后在五个工作日之内,按会议研究意见完成处置初稿,报处长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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