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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省国资委企业来文限时办结的规定》、《山西省国资委服务承诺制》、《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省国资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的通知

  对企业根据市场机遇、政策机遇、招商机遇等即时决策的重大项目应根据委投资管理办法及时报告我委,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3、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有重点建设项目的企业都应按季填报“省属企业重点在建项目季报表”和“省属企业重点拟建项目季报表”并附简要文字说明、进度评价和主要问题等,在每季结束15日内上报。

  三、重点项目跟踪服务

  1、每季度向委领导报告省属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并根据委领导的指示,对其中需特别关注的项目,强化督察、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2、与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组织规划发展处、纪检、监事会等有关处室,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督察,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3、定期与省发改委、省经委、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等投资管理部门交流沟通重点项目有关情况,争取对省属企业的支持。

  4、对企业在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全力配合企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对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需上报省政府协调解决的,及时整理上报。

  四、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管理

  根据委投资管理办法,各企业都须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投资管理办法,对投资内容、投资类型要有明确的管理界定,对重大项目要严格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项目决策、前期准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省国资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190号令)、《山西省国资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晋国资法规2004(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省国资委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委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行审核。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命令”、“决定”、“意见”等。

  为实施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冠以“实施”一词。

  规范性文件标题中应当冠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名称。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完整,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但条款较多,内容复杂的除外。

  规范性文件的文字表述,应当规范、准确、简明易懂。

  第六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清理与其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对与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基本相同或者抵触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要在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规定废止性条款。

  第七条 起草部门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政策法规处审核。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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