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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省国资委企业来文限时办结的规定》、《山西省国资委服务承诺制》、《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省国资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各方面的主要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接到送审稿后,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进行调研论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

  (一)主要制度及具体条款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是否与已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二)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及省国资委职责定位,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省国资委的职责范围;

  (三)起草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充分考虑和正确处理有关方面对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属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五)是否含有不宜由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六)体例编排是否清晰、合理,条文表述是否准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于不符合审核要求的送审稿,起草单位会同法规处进一步调研、论证和修改。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由起草单位报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法规处作审核说明。起草单位会同法规处根据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报请委领导签发并以国资委文件形式印发。

  第十一条 需要报请省政府同意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检查评价报告。

  检查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实施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三)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四)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单位可以提出清理建议。

  政策法规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修订情况、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向委主任办公会提出建议规范性文件废止或者失效的报告,及时公布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和文号。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汇编。

  省国资委岗位责任制

  为提高管理效能,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充分发挥省国资委的基本职能,结合本委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机关应按“三定”方案确定的本机关及其各处室的职能、职责,对各处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事设岗,职责相称;

  2、权责一致,责任分明;

  3、任务清楚,要求明确;

  4、责任到人,便于考核。

  第三条 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分管处室的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

  第四条 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避免因责任人离岗而耽误工作;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的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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