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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国资委首办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省国资委企业来文限时办结的规定》、《山西省国资委服务承诺制》、《省国资委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省国资委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效能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机关岗位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机关的总体职能;

  2、内设各处室的主要职责;

  3、各岗位的主要职责。

  上述内容如按年度制定,应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纳入其中。

  第六条 建立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评制度。

  1、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本人年度总结和述职内容。

  2、加强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责任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省国资委机关公务员绩效考核制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客观评价公务员的工作业绩和工作效能,提高绩效考核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结合本委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围绕创建学习型、服务型机关的目标,通过建立以效能为核心,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强化管理,充分调动机关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行政环境,树立公务员高效公正、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委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第二条 绩效考核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坚持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委机关和监事会各办的公务员。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和等次

  (一)考核内容

  以所任职位和所承担的工作项目为基本依据,突出工作实绩,内容包括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二)考核等次

  分项考核分为好、较好、较差、差四个等次。

  总体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

  (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4)工作实绩突出;

  (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5)廉洁自律。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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