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4)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5)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五条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绩效考核采取领导考核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的办法,与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衔接。考核应注重实效,简便易行。
1、动员部署。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根据国资委党委对绩效考核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本处室考核对象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绩效考核工作的认识,增强参与考核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2、撰写个人总结。考核对象根据本人所在职位承担的工作项目、工作概述、工作标准及所需知识能力,对照总结履职情况和思想、学习情况(应与《工作日志》记载一致)。
3、会议述职和民主测评。会议述职和民主测评由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在本处室范围内组织进行,分管委领导参加。民主测评与会议述职同时安排,由人事培训处具体负责。考核对象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须向人事培训处书面报告并经委领导批准。
4、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5、考核结果反馈。由个人所在处室将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同时由人事培训处备案。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反馈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按照《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申请复核。
非领导职务人员考核办法各处室可参照领导职务人员考核办法,程序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与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等挂钩。
1、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其绩效考核结果必须是优秀或称职。
2、绩效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人员,其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3、绩效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能晋升职务。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机关公务员,根据具体违规情节,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的处分。
山西省国资委部门首长问责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能,确保政令畅通,加强对全委各部门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履职,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国资委党委对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制度追究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部门行政首长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调离原岗位;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上级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