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国资委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正确执行国资委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全委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超越职能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
(四)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引发群体性上访问题或者造成其它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事件隐患发现后不依法采取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采取行政措施违法、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截留、滞留、挤占或者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八)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公共利益、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未能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对本处室、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指使、授意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本处室、本单位工作人员阻挠、干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因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行政首长不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在公共场合发表有损国资委系统形象的言论的;
(二)违反规定泄漏国家秘密或者所掌握的工作秘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亲属牟取利益的;
(四)对配偶、子女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五)其他因失于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机关各处室、监事会各办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行政首长有本制度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对行政首长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