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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教育厅依法行法(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实施范围

  (一)省教育厅具有行政执法和层级监督职能的处室、省招考办;

  (二)各市(行署)教育局及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教育局。

  三、考核目标及分解

  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目标,分别占总分的5 0%。通用目标为遵守和执行综合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其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专用目标为贯彻执行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及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其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四、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行政执法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厅长为本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考核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各位副厅长对分管范围内目标任务的完成负主管责任;厅内各执法处室及省招考办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处室、本单位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分工,对有关具体目标任务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省教育厅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领导、协调全省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五、检查考评

  省教育厅针对《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的检查考核内容,有计划地对本机关以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省教育厅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省教育厅承担检查考核的具体工作。

  (一)对厅内各处室的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主要采取调阅抽查或者备案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卷宗、开展个案监督和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者向有关厅领导汇报。厅内各执法处室每年度应当对照通用和专用考核目标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形成报告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交政策法规处。厅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处室自查报告对各执法处室进行联合考评后,作出示范、优秀、达标或者未达标的评价,并在厅内公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好的处室和个人,视情况给予表彰或专项奖励;因执法处室未完成考核规定内容而影响全厅年终行政执法责任考核结果的,由处室负责人向厅务会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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