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0]69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下同)互认。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查;
  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
  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
  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
  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三、适用医院
  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之间应开展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开展二级综合医院之间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该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应认可二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