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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湘价费〔2010〕142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准保安有关证件收费价格的函》收悉。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资格考试收费是指符合《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为了取得保安资格而参加保安资格考试时所缴纳的费用,其性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保安资格考试收费的执收主体为组织报名的市、县公安局。

  二、保安资格考试收费用于:省公安厅印制保安员证;市公安局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印制准考证、试卷、租赁考场、监考、阅卷;县公安局组织报名、资格审核、发放准考证、保安员证等相关工作。

  三、收费标准:业务知识笔试每人50元、军事列队训练考核每人30元,每人共80元(其中省公安厅8元、市公安局48元、县24元)。

  四、考试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考的,对不合格科目按上述收费标准缴纳重考费。

  五、你厅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级公安部门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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