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开展我市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0]55号)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光明食品集团、光明乳业、市牛奶集团、各生鲜乳收购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拉网式检查的通知》(牧办[2010]48号)精神,现将我市开展生鲜乳收购站检查安排如下:
一、检查方式
市畜牧兽医办负责组织本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派员参加现场检查。市乳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现场检查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
二、检查内容
(一)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1.检查生鲜乳收购站许可证、准运证以及生鲜乳交接单持有情况;2.挤(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基础建设设施及污粪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3.冷却、冷藏、低温贮运等设备配套情况,贮奶罐密封状况、内置搅拌装置的配备使用情况;4.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置、使用及留样情况;5.工作人员是否有健康合格证明和体检记录,是否经过相关奶业法律法规、生鲜乳生产收购、卫生安全等的培训;6.挤奶操作等规范是否上墙,奶桶、奶杯消毒和清洗情况,贮奶灌内温度保持情况;7.卫生管理、质量安全保障、工作规程、培训教育、化学品管理等制度是否完善;8.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等记录是否记录清晰、存档;9.库房、检测室等场所等是否有违禁物质,是否有掺杂使假的工具。
(二)样品检测
1.抽样要求。抽样按照《
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10]1号)中《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进行。样品从生鲜乳贮奶罐中抽取,每个生鲜乳收购站限抽1批次样品,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生鲜乳收购站,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