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转发财政部辽宁专员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保监发〔2010〕62号)
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现将《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在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2010〕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开立的所有账户按该办法规定报请审批、备案。
二、本文下发后各单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事宜,需报送财政部辽宁专员办审批或备案。
三、经与财政部辽宁专员办沟通,上报原则如下:
各市保险行业协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年审等事宜,由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办理。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需下载中央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单机版2版软件,按照要求填录完毕,并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报省保险行业协会,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汇总后上报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省保险学会直接上报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四、银行账户实行年检制度。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包含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的年检资料报送辽宁专员办年审。由于年检制度为经常性制度,我局今后将不再就该问题单独发文,请按时上报。
五、各单位财政分配码见附件2。
六、各市保险行业协会须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于2010年8月13日前报送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于2010年8月20前请将加盖公章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数据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辽宁专员办。
七、请登陆黑龙江省大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dz365.com/doc_69.html)下载中央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单机版2版相关资料和软件。
软件咨询电话:黑龙江省大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