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方式、对象及补贴产品范围
第五条 凡在我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我省户口,在规定时间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在购买新家电时均可享受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再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第六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第七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第八条 我省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随国家调整做相应变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为:
(一)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二)运费补贴。按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的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我省运输距离标准按各市所在地城市之间的距离确定。
(三)拆解处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