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家电销售企业要认真组织办理家电补贴审核兑付工作,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在办理补贴审核兑付工作中应安排专人、设置专柜(或专门区域)。
第十六条 中标回收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二)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三)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十七条 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销售企业所属销售服务网点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包括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统一报销售企业进行审核汇总。销售企业审核后,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县级商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二)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