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解处理企业每半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将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县级环保部门审核,县级环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资金和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资金。
(二)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四)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一)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二)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三)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四)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五)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二十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