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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遂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以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职工的生活费。
  第八条 企业职工工资原则上由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三部分构成。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和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津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
  绩效工资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职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职工的奖金。绩效工资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职工劳动成果挂钩,要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发放标准。
  职工工资收入为税前收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的原则,依照产权关系,以企业法人为单位,层层组织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工资总额预算由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和预算增长额两部分组成。
  第十条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由市国资委负责综合考虑企业前三年平均发放情况、所在地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审核确定。其中:
  (一)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及政策性增人等情况增加职工的,相应增加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二)企业因改制重组、减少人员及上年一次性补发工资等因素,相应减少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三)企业经济效益(以利润指标为主)低于上年实际完成值的(同口径),视情况相应扣减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转型、人力资源储备等特殊原因,需对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进行特别调整的,申报预算方案时应说明具体理由。
  (五)新组建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根据核定的平均工资水平、实际到位人数、到位时间据实确定。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增长额时,要按照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控制要求,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管理需要等情况合理编报。
  (一)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较好且盈利较上年增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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