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为2.5倍以下的,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2、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3倍以下的,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
3、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及以上的,原则上职工平均工资不得有增长。
(二)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完成且预算利润减少亏损但未实现盈利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不得高于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及以上的,原则上职工平均工资不得有增长(对于减亏幅度达到50%及以上的,可按下线增长)。
(三)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基本完成且预算利润实现扭亏为盈的,其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原则上不高于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其中,对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倍及以上的,原则上职工平均工资不得有增长。
(四)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未完成且预算利润增加亏损或由盈利变为亏损的,但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城镇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可按不高于遂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第十二条 经审核确认的企业高管人员薪酬一并纳入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企业高管人员(不含兼职人员)平均工资(不含政府性支出奖励)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高管人员薪酬改革试点企业按(遂市国资〔2010〕1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前两年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三)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四)企业内部现行收入分配原则及职工工资构成情况;
(五)企业当年人力资源配置及薪酬策略调整计划;
(六)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及职工工资水平调整方案;
(七)企业年度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八)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认真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安排中有关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全员劳动生产率、工资水平及职工人数等涉及的指标数据要据实编报,并与财务预算、决算编报口径保持一致,确保工资总额预算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章 工资总额预算的审核与调控
第十五条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按产权关系实行分级管理、逐级审核。集团公司负责编报本公司工资总额及工资增长水平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批。集团公司负责审核下属子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报市国资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