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资格认定办法和建设要点(试行)的通知
(浙海渔业〔2010〕35号)
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推进我省渔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组织实施。
另,2010年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申报工作,请各市于11月10日前审核、汇总后上报。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资格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确保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和水产养殖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推进我省渔业产业化发展进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管辖范围内的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是指具有标准化的育苗生产设施,亲本或后备亲本来源清楚,生产的苗种具有优良的生产性能或特定的经济价值,是当地主导品种或特色优势品种,符合全省现代渔业发展的需求,达到规模化批量生产,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水产苗种场。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四条 申请主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浙江境内从事水产种苗培育的单位或个人;
(二)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已被列入建设规划的苗种场;
(三)具备2年(含)以上水产苗种生产繁育经验;
(四)基地建设符合《浙江省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建设要点》;
(五)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 申请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资格认定的,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