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验收意见;
(三)其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业主单位概况:包括单位名称、性质、编制、法人和证书、经费来源等相关批复文件;
2.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基地建设工作总结:包括基地建设概况、苗种生产和销售记录(不少于2年);
4.基地繁育技术总结:包括亲本来源,苗种质量标准、亲本培育和苗种繁育生产技术路线和操作规程;
5.技术依托协议证明;
6.检测报告: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产苗种质量检测报告和水质检测报告;
7.基地平面布局图;
8.单位职工花名册;
9.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10.各项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业主单位或个人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于每年10月集中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局于每年12月集中组织对上报的基地进行资格认定,并向认定单位颁发“浙江省省级水产优质种苗规模化繁育基地”证书。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基地的基本任务是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水产苗种。基地需定期引种以淘汰质量不合要求的亲本,原则上不得自行选留亲本。提供的苗种质量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苗种质量标准,并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测监督。
第十条 基地实行动态化管理,基地的转产、停产均需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