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资料室: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计算机设备,能进行一般文字处理,资料保存等。同时应具备有关水产养殖及优质种苗繁育生产基础知识的书籍、期刊、杂志等;
5. 仓库:应离生产区较近,且方便车辆出入,通风良好,避阳,防潮等,并应有单独配置的药房,饲料、药品须分隔存放。
(四)亲本:亲本或后备亲本来源清楚,原则上来源于国家级或省级原种场、良种场、遗传育种中心或新品种培育单位,特殊品种亲本或幼体可来源于自然水域或具有资质的育苗单位。
用于繁育的亲本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生产的后代可适用于一定或特定养殖生态条件下规模化生产。
(五)繁育生产能力:繁育的品种是当地水产养殖主导品种和特色优势品种,且年生产能力达到:
1. 龟鳖类。亲本数量不少于2.5万只,年生产受精蛋100万枚或稚鳖80万只以上;
2. 鱼类。亲本数量不少于50尾,四大家鱼年繁育不小于2亿尾(水花);名贵特色及冷水性鱼类不小于100万尾(水花);海水鱼类不小于50万尾(夏花);
3. 虾类。年繁育能力不小于5亿尾(商品苗),罗氏沼虾、日本沼虾的亲本数量不少于2万尾;
4. 蟹类。亲本数量不少于500只,年繁育能力河蟹不少于300千克(大眼幼体);梭子蟹、青蟹不少于200千克(二期幼蟹);
5. 贝类。亲贝数量不少于200公斤,年繁育能力:蚶类不少于5亿粒;蛤类不少于5亿粒;贻贝不少于1亿粒;蛏类不少于2亿粒;
6. 藻类。紫菜种藻数量不少于10公斤,年繁育能力不低于1000万只贝壳。
第三条 技术力量配置
(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技术工人组成的技术队伍。其中场长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水产繁育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固定繁育工应经培训并获得相应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全体职工中至少有2~3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种苗繁育工种职业资格证书。
(二)基地须有市级以上科研、推广或院校等单位作为技术依托单位。
第四条 制度建设
(一)基地须制定明确的亲本质量标准、苗种质量标准和人工繁育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二)基地须建立亲本更换制度、质量跟踪制度和投入品管理制度及相应的配套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质量控制措施,按操作规程开展人工繁育,并做好“三项记录”,定期汇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