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补充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关于正向公布涉房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09〕125号)下发以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规范服务行为,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新标准实施一年来,又有部分涉房收费项目被取消,有关收费标准也作了调整。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涉房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变化情况作补充通知,具体如下:
一、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09〕111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取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泰价费〔2009〕141号、泰财综〔2009〕1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降低以下涉房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项目的收费标准:
1.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2.抗震设计审查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3.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5.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下调人工日收费标准(详见文);
6.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降低人工日收费标准(详见文);
7.房产测绘收费,住宅房由1.6元/m2降为1元/ m2,商住楼由2.2元/ m2降为1.5元/ m2,工业厂房由2.2元/ m2降为1.2元/ m2,综合楼及其他由2.8元/ m2降为2元/ m2;
8.土地价格评估费,按原收费标准的70%收取;
9.部分公证服务收费,苏价费〔2002〕275号中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等公证收费:标的额50万元及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由0.3%降为0.2%;
10.房产网络信息服务收费,按原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三、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泰价费〔2009〕141号、泰财综〔2009〕16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初创中小企业免收以下涉房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