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明确淘汰时间进度表,确保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强化政策激励约束
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2010年,对全面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的市(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也将重点支持相关企业调整转产。各市(区)政府也要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强化约束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市(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实施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