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企业升级改造。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根据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方和企业,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予以支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过剩产能企业到市外、省外、境外投资办厂。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加强舆论监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要每年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和年底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方和先进企业的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直有关部门报告。市工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三)实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方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商务局、工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新乡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沟通配合,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