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修正)
(1989年3月20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4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09年1月11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5日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结合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张掖市管辖区域内裕固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一经确定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在红湾寺镇。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并按照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 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努力把肃南建设成为富裕、文明、民主、和谐的民族自治县。
第五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保证
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