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县长由裕固族公民担任。在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自治机关可以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在有条件的乡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自治机关对自治县境内聚居和散居的少数民族,按照民族特点和实际需要予以照顾,帮助其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
自治县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自治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通用汉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分别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对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章 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在自治机关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裕固族及其他民族的公民。
自治县在选拔领导干部、录用公务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裕固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报考者给予适当照顾。
自治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在录用、聘用工作人员时,对少数民族公民应当在年龄、学历等方面予以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六条 自治机关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地推荐优秀少数民族干部到上级国家机关或发达地区交流、挂职或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