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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10修正)


  自治机关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裕固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十七条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制定人才开发规划,设立少数民族适用人才培训专项基金,以多种形式培养当地适用人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自治县建立以政府鼓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对自治县各项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有发明创造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自治县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适当放宽职称评聘的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条件。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结构比例由自治县自行核定。中专毕业在自治县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五年以上的人员,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中级职称的人员,免予外语考试。

  第十八条 根据自治县地处高寒边远的实际,对干部职工的工资福利、防寒取暖、疾病治疗、探亲休假和离退休安置等给予优惠待遇。

  凡户籍在自治县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公民,其子女在升学、就业时与少数民族人员的子女享有同等待遇。

  在自治县工作满三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时可享受全额基本工资待遇。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治县发展实际,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经济建设事业。

  第二十条 自治县在经济建设中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社会公益性项目等方面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按照生态优先原则,依法管理和保护自治县境内的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河流、冰川、湿地和珍稀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依法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依法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重视自然资源规划编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具备开发条件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并鼓励资源的综合利用。

  自治县对境内的水能、矿藏、土地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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