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乡除享受省市安排的发展资金外,自治县应每年给每个民族乡补助五至十万元,用于民族乡的建设事业。
第四十三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本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和定额,制订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各项金融业务,对自治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在资源开发和发展多种经济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给予重点扶持。
自治县辖区内的金融机构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政策。
第六章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制定教育规划,确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积极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水平,大力发展幼儿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现代远程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自治县在幼儿园和小学开设民族语言文字教学课目。
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户籍在自治县内居住十年以上的汉族考生,在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招生时,享受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的照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并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发达地区的优秀教师到自治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定期选派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的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交流培训。
自治县重视对教育的投入,保障在校学生平均教育经费及公用经费逐年增长,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制定科学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的普及工作,重视适用技术人才的培养,鼓励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引进推广科技成果。
自治县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奖励科研成果和科技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