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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对棚户区(危陋住宅区)内已按房改价购买的现住房,按照私有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符合房改购房条件但未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先按房改价购买后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也可以在调换住房后,原住房面积部分由居民按房改价购买,超出原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对无力按房改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允许其继续承租所调换的住房或由公有住房产权单位另外提供的其他住房。

  2.业主自拆自建方式

  在物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棚户区(危陋住宅区)的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组织业主自拆自建。因资金、人力等原因业主委员会不便组织的,业主大会也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拆代建。委托代拆代建的,全体业主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代建服务费,不得用所建住房抵顶。代建服务费由业主委员会按各业主原有住房或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向业主筹集。

  棚户区(危陋住宅区)业主自拆自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新建住房总套数原则上应与原套数一致,总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原有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2倍以下(含1.2倍),但不宜小于30平方米。新建的住房属私有产权。改建范围内属业主共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规划的配置要求和业主自身意愿建设。

  五、组织实施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住房保障目标政绩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税收支持政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善土地供应政策;人民银行、银监分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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