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及市政运营
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 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严禁无证施工。
二 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制,严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施工。
三 要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即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四 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等相关制度,严禁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建筑工程起重机械。
五 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论证制度,严禁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六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一患一档”隐患登记,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限期整改,严禁重大隐患未经整改,继续施工。
七 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施工作业。
八 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责令发生事故的建筑工程立即停止整改,根据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任何单位、个人迟到、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 要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水质监测和排水行为,严禁超标污水排入城市管网。
十 要严格执行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高危岗位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