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17号)
各市、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要严格执行防汛抗洪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部门负责。
二、要加强水库大坝、河道堤防和淤地坝的管护,严禁在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堤防安全的活动。
三、要加强水库安全度汛管理,严格执行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对病险水库视病险程度采取降低汛限水位运行或空库度汛。
四、要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内的河道采砂工作负总责,严禁无证采砂,严禁汛期采砂。
五、要加强水工程建筑物和设施的管护,严禁损毁大坝、水闸、堤防、护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测量等设施。
六、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水利工程。
七、要加强在建工程度汛安全管理,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工程度汛方案,落实责任、落实措施。
八、要严格执行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施工企业违反规定组织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九、要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渔船安全监督管理,禁止生产部符合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严禁渔船载客行为,严禁渔船带病作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