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0]105号)
现将〈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严格安全生产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严格按照关闭标准对列入关闭计划的矿山实施关闭,严禁其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
三、严格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和安全设施“三同时”,严禁建设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的矿山。
四、严格落实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六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
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六、严格通风安全管理,严禁地下矿山在未实现机械通风或采掘工作面风质、风量不达标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七、严格对危险性较大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检修,严禁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
八、严格地下矿山防治水工作,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严禁在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和探放水措施未落实的情况下生产作业。
九、严格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控治理,严禁进入老窿及采空区采矿。
十、严格实行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和机械化铲装技术,加强对排土场的监测和日常管理,严禁一面坡开采或掏采,严禁违规捡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