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煤矿瓦斯治理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促进各类煤矿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煤矿安全状况根本好转,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评定,以及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考核。
第三条 申请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矿井的煤矿,必须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的生产煤矿。
第二章 达标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的矿井,必须连续2年被评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达标矿井;其达标条件及标准按《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安监总煤行[2009]150号)执行。
第五条 被评定为一级至三级达标矿井的煤矿,必须达到以下必备条件:
(一)凡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矿井不得评定为一级矿井,其他二级、三级矿井考核年度内实现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定资格。
(二)矿井生产布局合理,接续正常,严格按照设计(核定)生产能力均衡生产;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无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
(四)矿井通风系统合理可靠,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建立可靠有效的矿井安全监控、瓦斯抽采、防灭火和防尘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