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井防、排水系统合理可靠,必须按照《
煤矿防治水规定》开展防治水工作。
(六)建立健全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七)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升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安全教育培训符合规定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
(九)制定并执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六条 小型煤矿(≤30万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评级的专业为8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大、中型煤矿(>30万吨/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参加评级的专业为7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井达标评级计分以 100分为满分。各专业的考核按照本专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及办法进行,专业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再计入矿井总分。
(一)采煤:12分 系数为0.12;
(二)掘进:12分 系数为0.12;
(三)机电:12分 系数为0.12;
(四)运输:12分 系数为0.12;
(五)通风:20分 系数为0.20(大、中型煤矿为30分,系数为0.30);
(六)地测防治水:12分 系数为0.12;
(七)安全管理:10分 系数为0.10;
(八)地面设施:10分 系数为0.10(大、中型煤矿为0分,系数为0)。
第七条 在达到本办法第五条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矿井的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一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7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低于4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达到二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地面设施7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低于4个,其他专业不低于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