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城市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占道施工及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应急抢险工程和零星工程的处理

  涉及给水、排水、电、气、通信、路面塌陷等应急抢险工程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工程可不纳入开工统筹网络申报程序,但应在挖掘占道的同时做好临时打围及警示工作,并向城管和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在24小时内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备案。

  临时占道时间少于10天(含节假日)、占道地点不在主要街道和商业繁华区域、占道位置仅限于人行道且占道后人行道宽度不小于1.5米、占道面积小于50平方米。符合以上条件的临时占道及市政设施的日常性零星维护工程(占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可不纳入开工统筹网络申报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市城管部门直接负责办理占道手续,相关单位应进一步规范作业标准,做好现场公示,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备案。

  七、违法建设查处

  (一)对未取得开工统筹核准意见、施工许可证或准予开工通知书擅自施工;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未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未按规定办理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未按要求喷涂(或悬挂)占道公示牌;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办理完工销号手续或延期手续等行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筑法》、《四川省建筑工程管理条例》、《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予以重点监管,并向社会公示。

  (二)对未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未在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围栏设施,占用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违法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三)在施工中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或超时限、超范围占道施工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并由市城管部门在24小时内清除施工打围,恢复路面,开放交通,同时根据道路权属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公路法》予以处罚,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我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四)无故未能按照统筹审查时间完工的项目将按无证施工进行处罚,不得办理延期手续,相关单位不能再办理新的占道项目。

  八、违法建设项目的举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